保险责任 1、为保障各方利益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等,承租方可按期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保险理赔,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登记为准。承租方未缴纳保险金的,不享受保险理赔。 2、承租方在租期内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拒赔或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3、承租方应在所租车辆发生各种事故后立即通知出租方,听从出租方指导,垫付修车及相关费用,并在十五日内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待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另行结算。否则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保险公司各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和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就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5、租赁期间车辆发生各种事故,承租方应付出租方车辆加速折旧费、保险公司免赔额和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和保险费(加速折旧费按本次事故车辆全部维修费用的30%计算),如承租方未缴纳相应保险金或发生事故时非指定驾驶人驾驶的,则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加速折旧费、停驶期间全额租金和全额保险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