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汽车租赁行起诉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李某两次与某汽车租赁行签订《汽车租赁协议》,长期租赁现代和奔驰牌轿车2辆。租赁协议到期后,李某仅支付部分租金,尚欠1399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汽车租赁行按合同约定向李某提供了租赁汽车,李某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赁费用。李某在汽车租赁行多次催收下,借故拖延租赁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该汽车租赁行车辆租赁费133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